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重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研究和人才培养。广播、电视、报刊、网站、自媒体平台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对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意识。调查认定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