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