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