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刻划、涂污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本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