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损、破坏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标志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