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具备条件的国有红色文化资源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非国有红色文化资源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使用红色文化资源举办陈列展览,拍摄影视剧、纪录片等影像资料,应当征得保护责任人的同意。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