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需要,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房屋、林木等依法进行征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对危害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安全、破坏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