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保护情况,督促限期整改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隐患和问题,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