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六章 管理职责第四十一条有效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可以公告施行。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具体保护措施,应当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划定方案一并报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