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军用测量标志。在军用测量标志周边安排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军用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

军用测量标志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