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军用测量标志。在军用测量标志周边安排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军用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军用测量标志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