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采取委托看管、分段负责等方式,实行军民联防,保护军用管线安全。地下军用管线应当设立路由标石或者永久性标志,易遭损坏的路段、部位应当设置标志牌。已经公布具体位置、边界和路由的海域水下军用管线应当在海图上标明。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