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第十条有效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有关军事机关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撤销或者变更,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