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军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