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三十七条

有效

国家实行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军人保险制度,适时补充军人保险项目,保障军人的保险待遇。

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专属保险产品。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