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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四章 财政税收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有效

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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