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