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