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有效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效力随其所解释的法律,不是独立的一层。
- 制定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
- 2020年12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月1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1993年12月24日,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林业部:
你部林函策字(1993)308号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所提意见,即: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