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不得占用、拆除。但是,因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的除外。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被占用、拆除的立体绿化应当予以恢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