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不得占用、拆除。但是,因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的除外。

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被占用、拆除的立体绿化应当予以恢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