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主城区范围内,临时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四百平方米以上的,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需要超过两年的,应当依法申请延期。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到期应当归还,并恢复绿地。临时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