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地形整理、苗木栽植、种植土壤等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建设单位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应当及时告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