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本条例规定的绿地率、绿化空间控制要求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确定规划条件的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绿地率属于强制性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绿地率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