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不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