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服务和城市安全运行保障的重要内容。院前医疗急救与非急救医疗转运实行分类服务和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