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及时接听派车电话,在规定时间内出车;及时与患者及其家属取得联系,询问病情、指导自救;按照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患者实施救治,并将患者及时转运至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