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机构第十六条有效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重大活动保障需要的情况下,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红十字会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社会医疗救援力量参与医疗救援保障工作,应当接受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