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有效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