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