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