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有效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三)财产的保管人;(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