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