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在归侨人数较多的地区,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