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三十一条有效户口在外省市现居住在本市的人员,一般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不能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由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