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