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四章 选区划分第二十五条有效选区的划分,应当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以及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的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