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