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有效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