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结合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提升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的科学素质水平。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