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一)土地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土地房屋权利归属或者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