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登记机构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的,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完成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