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土地房屋申请登记的,监护人应当提供处分是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书面声明。监护人有多人的,应当根据监护约定代为申请,或者由监护人共同代为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