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河道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一)制定河道规划,建立河道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段)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组织河道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河道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实行河道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划定河道保护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并设立标志和界碑;

(三)组织检查、考核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有关部门河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