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向河道排放废水,排放的废水应当经过处理后符合相关标准。

经许可向河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