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