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水生资源。

在河道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水生动物洄游、繁殖、生息提供优良场所。阻断水生动物洄游路径的工程,应当建设洄游水道。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