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本办法适用范围内所种的树木,均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向所在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移植、砍伐,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