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在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保护区内,新种植速生桉等轮伐期不足十年且不利于涵养水源用材林的,由市、县(区)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清除,当事人逾期拒不清除的,可以依法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