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在公共场所发布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