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类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废旧物资妥善、有序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苫盖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市容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