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条已修改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